【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事项编码】0100350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审批对象】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办理处室】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九号
联系电话:69252137 服务监督电话:692494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至11:30;13:00至17:30
子事项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10或15个工作日
申办车辆超过8辆(含8辆)的个体工商户和申办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的其他货运经营者按照15个工作日时限办理;其他情况按照10个工作日时限办理
【申报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有效期为1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停车场租借合同和停车场地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已购置运输车辆的,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环保标准、技术等级、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等内容;申请专用运输的,还须提供专用运输专用容器、设施、设备清单;申请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须提供超重型车组名称、装载能力及配套附件清单;已(拟)购车辆为自卸车的,还须提供承运物品情况说明;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七.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已聘用的应提交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及复印件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专用运输的还需提交具体运营方案;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还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九.企业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提供配置卫星定位系统的草签协议或服务合同,配备符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为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十.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相应申请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二.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拟购置或已购置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经营者,还需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五.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申办车辆超过8辆(含8辆)的个体工商户和申办车辆超过10辆(含10辆)的其他货运经营者的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货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1.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运管理现场查勘人员
2.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货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3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5个工作日)
(二)其他情况的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企业落实车辆承诺后,再为其换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
子事项二: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经营许可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总公司工商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及复印件
三.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总公司设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五.总公司设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分公司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董事会决议
六. 有效期为1年以上(从申报之日算起)的总公司注册地址租借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应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提供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七.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八.总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九.总公司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标注有与申请内容相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只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直接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非实际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总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分公司车辆应符合以下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分公司车辆应符合以下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五.分公司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六.总公司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总公司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八.总公司拟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合法、有效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予以办理的,制发有效期为4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并注明“限分公司经营”字样;增加非实际经营总公司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应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子事项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许可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
一.车辆规模达到8辆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车辆规模达到20辆以上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一次性增车10辆以上的货运经营者办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许可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其他情形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企业设立或增项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分公司设立或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四.属于需测量燃料消耗量的车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进口车辆还需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挂车可不提供)
五.从事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需提交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车组等说明材料
六.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为自卸车的,若不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相应承诺书;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企业版)》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个人版)》及复印件
七.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八.《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九.车辆三寸、四寸彩色照片各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企业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十一.企业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提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十三.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审查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三.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企业增加车辆落实承诺的,增加的车辆应与承诺投入的车辆一致,并应按承诺情况实际聘用驾驶人员
六.企业已取得相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车辆规模达到8辆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车辆规模达到20辆以上的其他经营者以及一次性增车10辆以上的货运经营者的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货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1.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货运管理现场查勘人员
2.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货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两名或以上的现场查勘人员对照纸本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现场记录勘验结果,填制《现场勘验单》,签署现场查勘意见,将纸本材料和《现场勘验单》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纸本审查为2个工作日,现场查勘为5个工作日)
(二)其他情形的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二)属于企业、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子事项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经营范围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企业增项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分公司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
四.从事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需提交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车组等说明材料
五.增加经营范围车辆为自卸车的,若不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相应承诺书;承运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企业版)》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测试报告(个人版)》及复印件
六.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七.《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八.企业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提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系统平台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十.企业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危险或放射性物品运输车增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车辆四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二.原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 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审查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车辆技术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三.车辆其他要求
(一)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冷藏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三)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的容器、设施、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四)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五)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1.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2.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六)自卸车承诺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
(七)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五.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六.拟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承诺的,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应与承诺投入的车辆一致,并应按承诺情况实际聘用驾驶人员
七.车辆增加运输范围后不能超过企业所取得的运输经营范围,并与之对应
八.企业已取得相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一)予以许可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二)属于企业、分公司落实车辆承诺的,为企业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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