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道路客运班线许可
【事项编码】01003490020017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审批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办理处室】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
【受理方式】书面申请
【收费依据、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受理地点、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及办公时间】
受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路九号
联系电话:69252137 服务监督电话:69249493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至11:30;13:00至17:30
子事项一:本市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省际客运班线重新核定经营期限报批表》
四.《申请延续经营的省际客运班线汇总表》
五.《核减注销的省际客运班线、运力汇总表》(涉及核减注销班线、运力的需填写)
六.《省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申请审核单》(每班线1份)
七.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原批准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每班线1份)
九. 延续经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承诺书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省际客运行业及线路发展规划;符合客运市场发展需求
二.已经市交通委运输局批准取得经营许可且经营期限届满的客运班线
三.申请延续经营的班线符合本市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许可事项的各项条件
四.企业及运营车辆经营行为符合《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管理考核办法》和《北京市省际客运企业经营安全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
五.企业及运营车辆规范经营,信誉良好,质量信誉考核记录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影响严重的服务质量投诉,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
六.涉及注销班线、减少车辆运力的,须按程序先办理客运班线注销、车辆退出手续
七.企业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初审、复审)——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初审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2个工作日)
二.审查(初审、复审)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运输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市交通委运输局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详细流程:
(一)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运输客运管理部门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
(二)省际客运管理处复审人员对初审人员转至的纸本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初审为6个工作日,复审为6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复审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期限由审批情况而定);不予许可的,向被许可人制发加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事代理室,重新制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子事项二:郊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区县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新开线路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报告须附申请开设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经营者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目标、安全运营目标、遵守法律法规承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作为承诺书的附件,包括: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运营企业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
四.符合郊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班线(区县内)适用四类客运线路: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有与其班线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客车数量要求:
经营本区县内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四)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五)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八.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被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4年);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三:郊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区县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新开线路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报告须附申请开设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经营者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内容包括:服务质量目标、安全运营目标、遵守法律法规承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作为承诺书的附件,包括: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七.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八.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九.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班线经营的意见
十.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供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审定部门留存)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运营企业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交运发〔2014〕258号)
四.符合郊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班线(区县间)适用二、三类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运营的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拟运营的线路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有与其班线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四)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五)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从事客运班线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五)经营者与从业人员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八.有运输服务质量管理保障措施:营运服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维护检测制度(包括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统计票证管理制度,信访投诉受理制度
八.经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纸本材料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流转至市局2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公交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4年);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四:郊区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区县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班线(站点)变更许可表》(涉及首站、末站或中途站点变更的提交此表)
二.《客运运力变更许可表》(涉及运力变更的提交此表)
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变更线路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报告须附申请开设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六.变更班次、运力的情况说明
七.增加班线运力的,若属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线路变更后应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变更的班线已在本市取得郊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且在许可有效期内
四.班线变更后应符合郊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班线(区县内)适用四类客运线路: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变更方案,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变更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线路的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有明确的运力变更说明,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运力增加的客运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四)客车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五)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经营期限),同时收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五:郊区道路客运班线变更——区县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客运班线(站点)变更许可表》(涉及首站、末站或中途站点变更的提交此表)
二.《客运运力变更许可表》(涉及运力变更的提交此表)
三.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五.变更线路的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报告须附申请开设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六.变更班次、运力的情况说明
七.增加班线运力的,若属于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卫星定位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等。若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卫星定位装置(前装)安装凭证或卫星定位装置(后装)安装凭证、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班线变更的意见
十.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十一.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供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审定部门留存)
【审查内容】
一.线路变更后应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变更的班线已在本市取得郊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且在许可有效期内
四.线路变更后应符合郊区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条件: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班车客运的线路划分为四种类型,郊区客运企业(区县间)适用二、三类客运线路: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变更方案,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一)客流状况调查:拟变更线路调研充分,可行性分析全面,包括:线路沿线居民分布情况,预测总客流量和各站流量、客流走向、周转量、高低峰时段
(二)运营方案:线路营运方案项目齐全,包括:
1.基本情况:线路的名称、停车场、首末站、各站点站位、线路长度,拟配车数量、车型及类型
2.运营组织:发车时刻表(日发班次、行车时间、发车间隔、首末车时间),调度方式(人工调度、按行车时刻表运行、大轮班等)、调度设置和人数,票制票价,服务方式(人工售票、IC卡、无人售票)
3.应急方案: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存以及处置措施内容
六.有明确的运力变更说明,且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运力增加的客运车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包括快速路),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4.车辆需符合北京市《公共汽车通用技术条件》(DB11/T532-2008)的要求
(二)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包括快速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三)线路牌(含路牌、腰牌、尾牌)、票价表(梯形票价表,含:票制、线路全长、全程票价、每站票价、每站站距)、监督电话、服务公约、乘客规则、禁烟标志
(四)客车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五)客车其他要求
1.符合本市环保标准要求
2.安装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具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以市交通委运输局公布的为准
七.经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纸本材料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流转至市局2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公交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原经营期限),同时收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六:郊区道路客运线路注销申请——区县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班线注销、停、复备案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有关注销班线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审查内容】
一.提前30日告知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申请注销的线路已交由其他企业经营或由其他企业线路替代运营
三.拟注销班线上的车辆已处理完毕
四. 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365足球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收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七:郊区道路客运线路注销申请——区县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班线注销、停、复备案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三.企业有关注销班线的情况说明材料
四.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关于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的意见及复印件
六.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七.上述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提供受理部门留存,一份由审定部门留存)
【审查内容】
一.提前30日告知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申请注销的线路已交由其他企业经营或由其他企业线路替代运营
三.需经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四.拟注销班线上的车辆已处理完毕
五. 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材料为即时,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纸本材料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流转至市局2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公交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收回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八:郊区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区县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延续经营班线的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运营方案、场站情况以及班线影响评价等;报告须附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班线运营、停驶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五、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经本市许可的县内班车客运班线
四.应于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五.需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六.企业规范经营,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章违规行为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 “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期限由审批情况而定);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被许可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子事项九:郊区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区县间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二.延续经营班线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场站情况以及班线影响评价等;报告须附线路图(图中需标明路名、路口、线路走向、站位,主要客流点,现有其他客运线路路号、走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指定委托书
四.班线运营、停驶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
五.区县间班线延续经营的,还需提交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六、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内容】
一.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郊区客运行业年度运力投放计划、线路发展规划
二. 已在本市取得合法、有效的郊区客运经营许可
三.经本市许可的县际、市际班车客运班线
四.应于经营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
五.需满足乘客公交出行需求
六.企业规范经营,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章违规行为
七.区县间班线延续经营的,需经途经地、终到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审批流程及审查标准】
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审查内容,核实相关信息。符合审查内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纸本材料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流转至市局2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公交处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
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查标准:符合审查内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市交通委运输局行业主管局长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批准形式及有效时限】
出具文书: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营期限由审批情况而定);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局编号“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送达回证》和《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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